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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标准条款规范指引
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标准条款规范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指引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与平台上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以下简称“合同对方”)签订合同。 ) 使用标准条款和数据电文作为载体。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应适用本规范指南。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预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交易对方协商的下列有关协议、规则或条款得出结论:
(一)用户注册协议;
(二)商户和解协议;
(三)平台交易规则;
(四)信息披露和审核制度;
(五)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收集保护系统;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七)广告审核系统;
(八)交易安全及数据备份系统;
(九)争议解决机制;
(十)其他标准合同条款。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通知、通知、声明、指示、指示、凭证、文件等形式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平台上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并符合前款规定的本款依法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网络交易行业组织规范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网络交易平台,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 标准合同条款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网络交易平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和诚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合同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至少提前七日公示修改内容,并通知合同相对人。
第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着位置展示合同格式条款或者其电子链接,并在技术上保证平台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能够方便、完整地阅读和保存它。
第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适当位置公示下列信息或者其电子链接:
(一)营业执照及相关执照;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信息;
(三)公司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确保披露内容清晰、真实、全面、可识别、易于获取。
第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着的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注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重大利益,并可能影响其权利。警告、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中交易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平台经营者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前款所称突出方式,是指足以引起合同相对人注意的方式,包括:合理使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志。不得在合同格式条款中设置不便的链接或以技术手段隐藏格式条款内容,不得仅以提示深入阅读的方式履行提示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醒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不注意免责或者限制责任条款的,交易对方合同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格式条款。申请。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其内容无效。
第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免除或者减轻其在合同格式条款中的下列责任:
(一)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平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连带责任;
(四)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五)违约责任等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从事下列加重平台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一)让消费者支付违约金或明显超过法定或合理金额的损害赔偿金;
(二)使平台经营者或消费者依法承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三)若合同有终止期限,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履行合同的期限将擅自延长;
(四)让平台上的经营者或消费者承担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责任;
(五)平台上加重经营者或消费者其他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限制平台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下列权利:
(一)有权依法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
(二)依法中止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依法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对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五)标准条款的解释权要求;
(六)运营商或消费者在平台合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共同理解进行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章 标准合同条款的履行与救济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合同的格式条款可以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争议解决和解决方式。对于小额、简单的消费纠纷,鼓励各方利用网上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快速处理。
第十五条 支持消费者协会、网络交易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通过论坛、问卷调查、评论等方式,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收集消费者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
如您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违法的,您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根据以下规定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法律。
第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用网络交易合同范本,或者参照合同范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两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营业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网上商品交易活动中。供两方或多方独立进行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以数据电文为载体,采用标准条款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条本指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互联网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发布规范相关领域合同条款的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